被告人王权(绰号黑娃),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兵,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附**号。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1995年3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3月2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龙在福,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建材有限公司集体宿舍(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权、周兵、龙在福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9日、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发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权与邓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纠纷,相约到重庆市北碚区科技校坡道处见面处理矛盾。王权纠集被告人周兵、龙在福帮忙打架,并事先和龙将福将2根铁棒和1根木棒存于科技校坡道隐蔽处;邓某某携带1把长约70-80公分的砍刀,并纠集陆某某为其壮声势。双方在科技校坡道相遇后,王权见邓某某携带砍刀便逃离现场,邓某某持刀追砍王权未遂,与尾随而来的手持铁棒、木棒等工具的周兵、龙在福相遇,双方随即互殴,并造成周兵双手被砍伤、邓某某头部等部位受伤。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周兵经公安民警电线日,被告人王权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当晚被告人龙在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讯问,被告人王权、周兵、龙在福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权与李某甲(另案处理)在重庆市北碚区区委党校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停放于此的渝BR****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后销赃获利人民币600元,王权分得150元。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80元。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伤情鉴定审查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权、周兵、龙在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权、周兵、龙在福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权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权、周兵、龙在福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兵、龙在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周兵、龙在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权、周兵、龙在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权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王权有期徒刑三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兵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龙在福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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