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典型案例一:贵州印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31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省文旅厅转来的游客信件投诉,反映投诉人在贵州旅游过程中遭遇导游言语恐吓、强制消费等内容。经查,涉投诉18名游客共交纳给旅行社团8780元,该团实际成本为16002元,团费明显低于成本费用,旅行社采取组织游客到购物店购物,向购物店收取回扣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处置情况:1.拟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导游邓某给予罚款二万元、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基本案情:2023年2月6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省文旅厅转来的督办案件,游客在抖音账号发布关于“贵州低价旅游团”的小视频,内容主要为发帖人以349元报贵州旅游团5天4晚的行程体验,旅行社有增加购物店的情况。经查,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购物场所为4个,但实际前往了5个购物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的规定。
处置情况:1.拟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二千至二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打击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2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游客投诉,反映自某人旅行社和导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贵州自某人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内约定行程包含4个购物店,但实际前往了5个购物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的规定。
处置情况:1.拟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二千至二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打击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基本案情:2023年1月30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转来的游客网络微博1篇,题目为《最糟心的贵州之旅》,反映旅游过程中遭遇了诱导消费、强制购物等情况。经查导游柏晓静行为涉嫌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和第(五)项“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的规定。
处置情况:1.拟给予导游柏某某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2.拟给予四川中和天下国际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打击导游欺骗、威胁旅游者消费行为,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8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转来的新浪微博帖子,网民发帖称在贵州旅游时被强制购物。接到督办通知后,本机关对微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带团导游杨某涉嫌欺骗旅游者消费。其行为涉嫌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规定。
处置情况:拟给予导游杨某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拟给予贵州山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打击导游欺骗旅游者消费行为,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15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执法检查时,发现王某某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经查,王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旅游团队到安顺市西秀区云山屯开展“一日游”旅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置情况:1.拟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陆拾伍圆(765元)整;2.拟罚款人民币壹万圆(10000元)整。
典型意义:办案过程中,将普法教育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给当事人答疑解惑,使当事人能够正视自己的过错,充分认识到只有具备相应法定条件,才能经营旅行社业务。
基本案情:2023年2月13日,安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执法检查时,发现黄某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经查,黄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旅游团队于2022年11月5日到盘州市妥乐村开展“妥乐一日游”旅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置情况:1.拟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陆拾陆圆零柒角(866.7元);2.拟罚款人民币贰万圆(20000元)整。
典型意义:办案过程中,将普法教育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给当事人答疑解惑,使当事人能够正视自己的过错,充分认识到只有具备相应法定条件,才能经营旅行社业务。
8.典型案例八:贵州省兴义市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贞丰营业部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日现场对贵州省兴义市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贞丰营业部检查时,该营业部未按规定在显要位置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基本案情:2023年3月1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12345平台转来市民投诉,投诉人抖音名为“贵阳晗冰”,在其直播间组织高峰梅园一日游活动。经查“贵阳晗冰”并没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资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作为柔性执法典型案例,引导个人申办旅行社合法合规经营旅行社业务,目前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中。当事人自2023年1月开始开展旅游业务,违法时间不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在批评教育后,希望申请开办正规旅行社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经游客反映,当事人组织的旅游行程质量较高,得到游客高度认可。
基本案情:2023年3月29日,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团队进行执法检查。在旅游车辆内发现旅游团队。经查该旅游活动由清镇市湖边雅某民宿农家乐组织,当事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旅行社业务。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置情况:1.拟没收违法所得1090元,当事人并处4万元罚款;2.对有关责任人员处8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11. 典型案例十一:贵州黔某优美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旅游者合同签订不规范案
基本案情: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贵州黔某优美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1.旅行社经营范围、地址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2.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3.旅游行程的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4.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第(一)项“旅行社经营范围、地址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四)项“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第(五)项“旅游行程的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第(十三)项“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规定。
典型意义:规范旅游合同,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基本案情: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在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天河潭景区检查时,发现导游人员李某某正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规定。
典型意义:打击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基本案情:2023年02月24日,六枝特区文体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落别乡贵福元韵购物店进行检查,对导游吕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导游证证件,当事人提供本人办理的导游证件。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查询时发现,当事人电子导游证已注销。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导游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当场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有关工作。
处置情况: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
典型意义:打击无证导游,利于保障和维护赴我省旅游的游客权益,有利于维护我省旅游形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经营秩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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