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4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地鲜庆坊餐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抽查1号桌、15号桌点菜单,其中1号桌抽查结果显示,“冬蟹”点菜单写1.7斤,现场复称实际重量1.22斤;“香螺”点菜单写1.3斤,现场复称实际重量0.94斤;“旺螺”点菜单写1.1斤,现场复称实际重量0.86斤;“虾菇”点菜单写1斤,现场复称实际重量0.78斤;“生蚝”点菜单写2.1斤,现场复称实际重量1.58斤;“白玉贝”点菜单写2.4斤,现场复称实际重量1.76斤;15号桌抽查结果显示,“虾菇”点菜单写1斤,现场复称实际重量0.74斤。2023年2月17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
思明区鲜庆坊餐厅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7月3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022年11月2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泉州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确认投诉举报照片中的电饭煲兑换券、烤箱兑换券、惠安璀璨壹号优惠申请单确是其出具的。上述优惠申请单、兑换券内未见“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数量、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泉州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2023年5月17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023年4月26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霞浦县长春良筑民宿进行检查,并向其核实了投诉人关于美团酒店住宿
,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开始将所经营的民宿房型上架美团平台对外销售,4月14日晚21:16被一名消费者下单预订了入住时间为2023年5月1日的“温馨标准间”3间,预订费用共计1047元,即每间349元;当天晚上22:00当事人以房量不足为理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订单并退款。而实际上截至4月14日晚上22:00,当事人所经营的3间“温馨标准间”在5月1日并未被预订,实际有房,当事人隐瞒了其提供的房型实际可供预定数量。当事人取消上述订单后,将该房型在五一假期期间的价格设置为每间718元重新上架。最终上述房型5月1日的房间在线元的价格线元。霞浦县长春良筑民宿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6月26日,霞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39.1元、
2023年3月17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泉州市华宇聚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2份《泉州市华宇聚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转让协议》,其中约定事项均有“此协议签订之后,立即生效,
”的条款。泉州市华宇聚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2023年3月31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022年8月30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地麦恩健身工作室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遂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月1日至9月13日期间,在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服务协议的条款中,包含“3.协议解除与终止3.1(1)……甲方需按乙方模板书面申请,并退还乙方开具的收据、发票和本协议……,(2)……乙方在收到原发票等资料之后再为甲方办理有关退款手续,收据、发票和本协议未退回,乙方有权拒绝办理退款。……3.2甲方符合以下任一条款项,视为甲方主动放弃服务,其享有的权利自动终止。乙方不接受甲方退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4)甲方已消费本协议约定的任一项目或任一产品,则不可退款。”等条款,
晋安区麦恩健身工作室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1月9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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