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开展申报2021年度上海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的通知
3、关于发布2022年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专项补贴资助的通知
1.属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软件、高端装备、航空航天、先进材料、新能源等8个重点产业领域关键环节企业,企业自成立以来,获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
4.在2019至2021年度,企业持续有研发资金投入,且投入规模年均增长不低于5%(2019年6月30日后注册的企业,可自2020年度起算)。
5.在2019至2021年度,企业具备承担市级(含,下同)以上重点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知识产权、取得市级以上数字化转型成效等4项条件至少1项。
2.2021年度的工资薪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或者超过所在企业2021年度平均工资薪酬的1.5倍。
3.承担企业关键或者重要岗位的工作,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生产岗位核心骨干等,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占比不超过总奖励人数的20%。
1.软件、高端装备、航空航天、先进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领域企业,其申报人数最高不超过申报奖励上一年度末在册员工数的3%(奖励人数不足5人时,可申报5人),且不超过20人。
2.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产业领域企业,其申报人数最高不超过申报奖励上一年度末在册员工数的5%(奖励人数不足5人时,可申报5人),且不超过30人。
(一)申报地址。企业可登陆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利企服务”版块“人才奖励”专栏,根据系统提示完成企业奖励资格、奖励方案申报工作。企业可在系统通知公告栏查阅最新版系统填报说明。
(二)申报时间。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12月21日16时止。申报截止后系统将关闭填报功能。
根据《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规〔2021〕18号)和《上海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10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我委组织开展2021年度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相关规定标准,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含IP),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的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报市政府同意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新引进的重点企业。
(二)在本市注册成立两年以上(新引进企业除外),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其核心团队成员申报年度社保需在上海缴纳,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企业从事业务领域需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详见附件3),同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两年知识产权拥有量稳定增长;
(四)企业2021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需达到“奖励办法”的规定,且为首次。
企业网上申报:202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27日(2022年12月27日16时起系统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登录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需关联法人一证通,网址:进行在线注册,注册后填报《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六)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团队成员“个人所得税App”中2021年1月-12月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工资薪金数据)和纳税记录;
(七)核心团队成员相关证明文件(包括高管聘书、董事会决议、核心技术开发人员研究成果以及有效激励和约束手段等相关证明和证书)
关于发布2022年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专项补贴资助的通知
依据《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关于实施“科技助企专项行动”的通知》(沪科合〔2022〕9号)有关要求,上海市科委组织开展2022年度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专项补贴,现将结果予以发布。我委将依据根据各单位(载体)补贴资金投入情况,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希望各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载体),继续支持在体内科技企业的稳定发展、成长壮大,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附件:上海市2022年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专项补贴的资助清单
查看原文及附件,请点击→关于发布2022年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第一条 为推动金融创新,增强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促进本市金融业发展,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为省级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上海市政府,承办单位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金融创新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上海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金融市场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和跨境金融等为主要特征的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创新,以及金融管理的方法、手段、科技和机制创新。
第四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上海金融创新奖评审,审议评审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评审中的重大问题。
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海金融创新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和奖励资金的管理工作。
根据评审需要,设立若干评审专家组,从本市有关部门、中央在沪金融管理单位、金融要素市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部门、单位推荐的专家和学者中产生。可引入相关金融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为评审提供学术支持。评审专家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审,提出拟表彰奖励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第五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组织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一)金融创新成果奖。用于奖励在沪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等在金融产品、技术、工具和服务等方面的金融创新项目。
(二)金融创新推进奖。用于奖励在沪金融管理单位等在推动本市金融改革创新、监管制度创新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金融创新项目。
第七条 金融创新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提名奖五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个,一等奖7个左右,二等奖15个左右,三等奖20个左右,提名奖25个左右,各等级名额可根据申报情况适当调整。
(三)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沪持牌运营中心、市级分支机构、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分支机构;
(六)中央在沪金融管理单位、金融行业协会以及对金融创新有突出贡献的其他管理单位;
为满足金融市场需求,由金融要素市场和金融机构研发实施的性能更优、质量更好、效率更高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技术、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为推动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由中央在沪金融管理单位推出的新的措施。
能够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金融服务社会经济的功能,特别是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技自主创新、便利中小企业融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获得权威部门和社会的普遍认可。
具备行业代表性和全国领先优势,对金融业发展有较大引领示范作用,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效应显著。
已形成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系统内外各种风险充分识别和有效控制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可有效预防、回避、分散或转移相关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具备良好的风险自我控制能力。
(四)在申报前两年内完成项目方案的制订,并已投入实施和运用一年以上;对于创新性较强、在短期内已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研发或实施单位,一个单位原则上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负责申报。申报项目应在项目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单位内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通过指定的网络申报平台,按照统一格式填写《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创新和实施情况报告》等材料,还可根据需要,提交项目批文、备案申请、鉴定报告、相关论文或专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等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表》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申报表》需由全部合作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后,需通过网络申报平台上传彩色扫描件,并同时将原件寄送至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底备查。
(一)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可以要求申报单位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家评审组。
(二)专家评审组召开评审会,以现场答辩等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集体评议,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报批后,将拟获奖名单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原则。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参与金融创新奖申报项目研发的,在评审该项目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获奖项目,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在上海金融发展资金中统筹列支,上海金融发展资金按照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实行总量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金融创新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各方监督。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上海金融”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表彰奖励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表彰奖励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署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不符合评审条件的,经查属实后,撤销奖励并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对申报项目所涉及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这些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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