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幸福”和“尊严”就其本质属性而言,都是人的精神层面上的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内心感受(或称之为“感觉”)。两者不同的是,“幸福”是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企求均得到充分满足后所产生的一种主观感受。如果只有其中一个方面的满足而产生的幸福感,这样的“幸福”是不完整的。而“尊严”则是一个人的崇高品格和气节所赢得的公众的景仰和尊敬,是他人因之而产生的一种客观感受。古有殷代伯夷、叔齐兄弟俩“宁死不食周粟”的传说,今有抗战时期梅兰芳大师蓄须明志,誓不为倭寇演出的义举。说到底,他们都是为了维护自身品格和民族气节的尊严。再如“士可辱而志不可夺”的“志”,无非也是指品格气节的尊严。一个人或一个民族有无丰厚物质享受的幸福,与其贫或富的经济地位有直接联系,但有无精神满足的尊严,则与贫富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贫或富都同样不能保障一个人或一个民族是否有尊严,即便实现了“共同富裕”,也并不等于人人都有尊严。诚然,尊严的存在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任何人只有在充分享有生存权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活得有尊严。但是,物质经济上的富裕并不能自发地产生精神上的尊严,只有精神上的品格和气节才能赢得精神上的尊严。物质的东西要靠物质的手段去创造或消灭,精神的东西则要靠精神的手段去培育或革除,这与马克思讲的“批判的武器不能替代武器的批判”是同一个道理。至于“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现实生活中,往往越是有钱有权的人就越是有尊严”之说的“尊严”,其实只不过是某些人对有权有势者的阿谀奉承,以及被奉承者洋然自得的主观感觉,绝非我们所说的品格气节意义上的尊严。
幸福与尊严的感悟
admin
202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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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文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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